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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农业农村部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乡村振兴局:
2019年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两轮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培育和树立了一批乡村治理基层典型,引领带动各地乡村增强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水平,成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抓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将继续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并对前两批确定的“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三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各地要对照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标准(见附件1),指导参与创建的乡(镇)、村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塑造文明乡风,推进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指导各乡(镇)、村运用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要将乡村治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以治理有效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在组织开展创建的基础上,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创建标准优中选优,层层推荐遴选治理水平高、效果好的乡(镇)和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确定拟推荐的示范村镇,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示范村镇推荐名单汇总表和推荐表(见附件3、4)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的示范村镇进行复审,面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公布并授牌。
二、做好前两批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
为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启动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2023年度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2019年和2021年确定的两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包括199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和1992个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
(二)复核标准及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工作,逐一对照复核标准(见附件5)开展复核并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核验,经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出复核建议,填写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复核结果建议表(见附件6),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公布复核结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宣传、司法、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力部署安排。各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统筹协调,广泛发动各地乡(镇)、村参与,形成创先争优的生动局面;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和复核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强化创建指导。将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作为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治理政策落实,挖掘、打造治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村镇典型,形成带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引领力量。要注重加强基层调查和培训指导,利用好专家智库资源,提高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工作效果。
(三)做好总结宣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典型做法成效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研讨交流、现场参观学习等活动,不断扩大示范创建活动的影响力,营造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浓厚氛围。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