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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扶持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0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2022年起,启动实施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由湖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为湖南培育“头雁”学员,按照“四个一”(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培育模式,对“头雁”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取得了良好的培育效果。为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支持,真正在全省形成“头雁振翅、雁阵齐飞”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动效应,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产业对接扶持

1.“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鼓励所在县市区重点支持其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特色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标杆龙头企业打造、百企培育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现代种业提升等项目建设中予以支持。

2.“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集体经济组织补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申报等政策落实方面重点考虑。

3.“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参与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智慧农业建设等。

4.“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指导申报绿色食品认证登记奖补、有机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奖补、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等。

二、加强金融保险服务

5.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行动。对有信贷需求的培育对象,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送信贷申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对培育对象贷款给予优惠利率、简化信贷流程,加快审核放款速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

6.引导和鼓励“头雁”培育对象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7.对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头雁”培育对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优先推荐申报农民技术系列职称,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根据培育对象业绩,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8.在全国、省、市级“十佳农民”评选时重点考虑“头雁”培育对象;在各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等评选中优先推荐“头雁”培育对象;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村“两委”班子及村级后备力量推荐时,重点考虑“头雁”培育对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