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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湖南15个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健全优质高效乡村医疗卫生体系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健全适应湖南特点的优质高效乡村医疗卫生体系,为广大农民群众就近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近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分别在改革优化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发挥医保支撑作用、强化药品保障、加强组织保障8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

  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
  《政策措施》明确,统筹建制乡镇、行政村和服务人口数量,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提升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非建制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进行整合。鼓励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合建中心村卫生室。
  采取“固定设施、流动服务”的模式,推进服务重心下移和优质资源下沉,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对临近乡镇卫生院、人口较少等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行政村,或暂无合格乡村医生的地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通过派驻、巡诊等方式实现服务全覆盖。实施首席专家下基层计划,县市区选聘一定数量的二级以上医院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且符合岗位条件的退休医生担任首席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突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巩固乡镇卫生院枢纽地位,配备公共卫生总师
  《政策措施》强调,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健全急诊急救体系,加强特色科室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明确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清单,开展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落实村级医疗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县市区统筹利用行政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险,建立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考核制度,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建立中医康复、上门医疗、长处方、家庭病床等“点单式”个性化签约服务。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方面,开展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配备公共卫生总师,全面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完善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体系,提高智慧化多点触发预警能力。
  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到2025年8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熟练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快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基本医疗、基本公卫、医疗保障数据与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强化乡村卫生人才和药品保障——

  在基层,有医生、有药、有医保
  《政策措施》提出,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加大定向、本土化医卫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本科生和专科层次乡村医生本土化培养,增强全过程的考核评价,提高培养质量。
  创新人才使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开展乡村医生层级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评定为一、二、三级,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工作补贴,择优招聘一级乡村医生并纳入编制管理。扩宽职称晋升通道,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强化对口支援,做实城乡帮扶。
  满足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将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内挂网药品中质优价宜的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允许通过二级医院评审的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统一,允许达到紧密型标准的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牵头医院用药目录统一,允许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统一。
  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推动村卫生室纳入门诊统筹医保定点范围,实现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全覆盖。
  《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省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强调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省级层面对市、县级政府每年落实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政策、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情况开展综合督导评估,并作为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